財產交易所得標準

2014年1月24日 9:51

 

豪宅轉手價差可觀,但納稅義務人通常沒有誠實申報,財政部因此訂定「102年度個人出售屋房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」,主要是針對豪宅的財產交易所得,訂定合理的計算方式,避免發生核定所得額偏低的情形。

 

財政部指出,最近查核高價房屋,也就是所謂豪宅買賣發現,部分案件只能查到成交金額,但無法查到成本費用,以往只能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,核定所得額,但核定所得額又常會偏低,不符實際情形,因此新增這類案件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,而且鎖定豪宅。

 

豪宅價格定義是指,台北市及新北市房價8千萬以上,雙北以外地區房價5千萬以上的房屋,參考標準是央行101年6月針對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,所界定的高價住宅。

 

財政部表示,個人出售房屋,已提供或是稽徵機關已查獲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者,財產交易所得額的計算,就是核實認定。如果沒有提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,或稽徵機關也查不到時,就按照新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。

 

雙北總成交金額8千萬以上、雙北以外5千萬以上房屋,適用按照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,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,計算歸屬房屋收入,再以收入的15%,計算出售房屋之所得額,這就是財產交易所得,須在所得稅中申報。

 

至於非豪宅部分,102年的房屋交易所得標準,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核定。國稅局調查發現,台北市都市化程度平均,整體房地價格與上年度比較,尚稱平穩,因此不予分區並且維持上年度標準,按房屋評現現值42%計算,僅就價格漲幅較大的高級住宅,按較高所得額標準48%核定。

 

新北市則由4級改為5級,台中市由9級改為10級,台南市由3級改為5級,高雄市由4級改為9級,其他地區也適度分級,以反映市場行情;分級增加,可以讓標準更為細緻,可適度反映地區差異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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